各附属医院,学校各直属单位、处(室、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经2020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
2020年4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进一步规范重庆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医科大学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是指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短期游学、参加会议、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留学学习、实习培训、联合培养、参加学术或文体竞赛等。学生因私出国(境)探亲或旅游不在定义范畴内。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按照学生层次类别分为本科项目和研究生项目。
第五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按照项目性质类别分为国家公派项目、市级公派项目、校级公派项目、院系公派项目和个人联系项目:
(一)国家公派项目是指学生获得国家留学管理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等国家级经费全额或部分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
(二)市级公派项目是指学生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等市级经费全额或部分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
(三)校级公派项目是指学生参加学校统筹管理的交流项目出国(境)交流学习;
(四)院系公派项目是指学生参加院系统筹管理的交流项目出国(境)交流学习;
(五)研究生个人联系项目是指研究生自主联系或通过研究生导师等个人渠道联系的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三章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出国(境)交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对交流项目的宏观指导。
第七条 学校外事处/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负责国家、市级、校级公派本科项目的对外联络、立项和年度总结,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做好此类项目学生的选派和管理;负责对院系公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年度总结审核;负责对所有交流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对所有出国(境)交流的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和归后回访。
第八条 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的学习计划审核、学籍处理、学分或成绩认定等工作,协同校外事处做好国家、市级、校级公派本科项目的立项和选派工作以及对院系公派本科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年度总结审核的工作。
第九条 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出国(境)交流的学习计划审核、学籍处理、学分或成绩认定等工作;负责国家、市级、校级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立项,协同校外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类项目研究生的选派和管理以及对院系公派研究生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年度总结审核;负责指导各院系做好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工作。
第十条 校学生处负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的选派、行前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校财务处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的经费管理、预算管理、资助发放和费用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各院系(包括各临床学院)负责出国(境)交流学生的推荐、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核、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生选派和管理、对学生进行行前指导;负责院系公派项目的对外联络、立项、年度总结和其他相关信息报送。
第四章项目审批与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市级和校级公派本科项目审批与立项:
经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和校教务处初审同意并会签后,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国家和市级层面的立项,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统一向上级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国家、市级和校级公派研究生项目审批与立项:
由校研究生院依照《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重医大文〔2017〕224号)、《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新锐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及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院系公派项目审批与立项:
(一)由各院系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培养的需求,基于与海外合作院校的实质性学生交流项目协议,填写并提交立项申请书(附件1)至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教务处(本科项目)/校研究生院(研究生项目)。
(二)学生交流项目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确双方合作开展何种层次的交流(本科或研究生),并说明选派专业、年级及具体交流形式、交流时长、经费安排等;
2. 海外院校每年可接收的交流生人数;
3. 对交流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及其他选派条件;
4. 协议有效期及续签办法;
5. 双方签署人签字及日期;
6. 以非英语语种签署的协议应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三)立项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项目背景及意义;
2. 选派规划及培养目标;
3. 经费安排;
4. 学生选拔、派出、在外学习计划、国(境)内外管理、回校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举措。
(四)院系公派本科项目,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和校教务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院系公派研究生项目,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和校研究生院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统一向院系下达立项通知。
(五)院系公派项目获批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要素(交流机构,交流层次,选派人数、专业、年级,交流方式,交流时长,经费安排等),如确需更改,须报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和校教务处/校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章项目年度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市级和校级公派本科项目年度总结:
每年12月初,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对当年国家、市级和校级公派本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抄送校教务处、校学生处备案;其中,国家、市级公派本科项目,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按照上级有关单位要求统一上报年度总结。
第十七条 国家、市级和校级公派研究生项目年度总结:
由校研究生院依照《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重医大文〔2017〕224号)、《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新锐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及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院系公派项目年度总结:
对于获批的项目,各院系应于每年12月初向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教务处(本科项目)/校研究生院(研究生项目)提交项目年度总结(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年项目学生选拔派出、学习计划执行、行前指导、国(境)内外管理、回校考核情况,项目成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下一年度的执行计划。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教务处/校研究生院将对院系公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当年未执行的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项目,将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影响新项目的审批和立项。
第六章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国家和市级公派项目的资助,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本科项目)或校研究生院(研究生项目)统一向上级有关单位进行申报,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按照国家或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校级公派本科项目:
(一)资助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派出时间3个月以下的短期项目,资助1万元/人;
2.派出时间3-6个月的项目,资助2万元/人;
3.派出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项目,资助3万元/人。
(二)如因项目需要,资助方案在上述标准以外,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项目资助经费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统筹管理、专款专用,负责经费的预算编制、申请、使用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校级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相关工作按照《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和《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新锐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公派项目:
(一)原则上由各院系自行资助,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由各院系自行制定;
(二)对于已获批立项并已成功实施的项目,如执行情况良好、成效显著,可申请校级资助,须一项一报,由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第七章学生遴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参加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须参加学校统一遴选后,方可获得资助资格:
(一)国家、市级、校级公派本科项目,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牵头,会同校教务处组织遴选;
(二)国家、市级、校级公派研究生项目,由校研究生院组织遴选;
(三)院系公派项目,由各院系在本院系学生中组织遴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影响期已满;
(二)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良好;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国(境)外交流学习任务;
(四)有能力负担相关出国费用;
(五)符合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五条 遴选程序:
(一)信息发布。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教务处、校研究生院或各院系根据项目安排,定期发布遴选通知;
(二)学生报名。学生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报名,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三)院系审核。各院系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确保学生信息属实、准确;
(四)择优录取。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教务处、校研究生院及各院系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并将遴选结果在学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 全自费参加交流项目:
未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在项目名额限制内,可选择全自费参加交流项目,申请程序按照当年各项目要求执行。
第八章学生派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按如下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一)参加国家、市级、校级和院系公派项目的学生,按照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研究生院或各院系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完善手续;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还需按要求完成相关的资助申请手续;
(二)所有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包括研究生个人联系项目),派出手续按照《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和《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新锐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并将《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抄报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备案;
(三)赴台湾地区交流学习的学生,除了完成上述手续外,还需办理因公赴台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重庆医科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重医大文〔2019〕530号)执行,须经学校、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台办批准并获得赴台批件后方可派出;
(四)所有学生须根据所处学习阶段(本科/研究生),按照校教务处/校研究生院和各院系的要求完善请假、申请缓考、保留学籍等手续;
(五)学生在派出前,应按照项目规定付清项目费、学费等出国(境)交流相关费用;缴清在外交流期间在重庆医科大学的学费;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办妥护签手续、安排好在外行程与住宿等。
第二十八条 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研究生院和各院系应协同指导学生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手续,安排好派出事宜;需对外联络的,做好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应根据培养计划,指导派出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由各院系审核签字后报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教务处(本科项目)/校研究生院(研究生项目)备案。
第三十条 行前教育:
(一)学生在出国(境)前应自觉接受留基委、市教委、校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及各院系组织的各级行前教育和指导,完善相关手续。
(二)学校行前教育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归口实施,所有出国(境)交流学生须前往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接受行前教育、签署学生出国(境)交流责任书(附件3)等文件;学生出国(境)交流责任书一式四份,学生本人及家长/配偶签署后应同时报送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所有交流生)、校学生处(所有本科生)或校研究生院(所有研究生)、所在院系(所有交流生)备案,并本人存留一份。
(三)校研究生院应督促出国(境)交流的研究生、各院系应督促本院系学生参加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实施的行前教育。同时,各院系也应在学生(包括国家、市级、校级、院系公派项目和研究生个人联系项目学生)出国(境)前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法规纪律、境外生活、个人安全等方面的指导。针对院系公派项目,各院系应在每年的项目年度总结中说明当年行前指导的情况(包括时间、人员、形式、内容、效果等),未按要求进行行前指导的,将影响项目年度总结审核。
(四)行前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流学习的目标及要求、交流对象国(地区)国(区)情教育、交流机构情况介绍、政治纪律、安全教育、外事纪律、外事礼仪、派出管理规定等。
第九章境外管理
第三十一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共同负有对学生进行境外管理的责任:
(一)国家、市级、校级公派项目,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本科生)或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管理;
(二)研究生个人联系项目,由校研究生院和所在院系进行管理;
(三)院系公派项目,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管理;
(四)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教育第一责任人,对出国(境)研究生负有管理职责。
(五)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应为派出学生指定专门的联系人,定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各院系还应加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
(一)应在抵达海外合作院校后1日内向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或校研究生院和所在院系报到,并按要求报送在外的有关信息,应至少每1个月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二)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还需和所在院系、导师保持密切联系。按照院系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研究生培养环节。
(三)交流对象国(地区)、交流机构、交流身份不得更改,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学习期限、更改学习计划、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按国家、重庆市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归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派出学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期回国(境),并于回校2周内报到,按要求提交学习总结等相关材料,完善归后手续:
(一)国家、市级、校级公派本科项目,前往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校研究生院(回校时为研究生)、所在院系报到;
(二)国家、市级、校级公派研究生项目和研究生个人联系项目,前往校研究生院和所在院系报到;
(三)院系公派项目,前往所在院系报到;
(四)所有学生须前往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完成归后回访工作,签署相关文件。校研究生院应督促回校的研究生、各院系应督促本院系学生前往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完善此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校教务处和校研究生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学生办理缓考以及学分、成绩、学历或学位认定等方面的手续。
第三十五条 获资助的学生按要求完成国(境)外交流学习、返校、完善报到和归后手续后,相关职能部门或各院系将按照项目要求审核学生的学习成果(包括学习总结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学生可在项目资助额度内按财务规定领取资助或办理费用报销手续。中途退出项目、未按项目要求完成项目学习或未完善派出及归后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予资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参加国家和市级公派项目的学生,还需按照留基委或市教委等上级单位的要求完善回国报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派出学生回校后,应履行汇报与交流义务。相关职能部门或各院系举办座谈会、报告会,派出学生应积极配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扩大项目的影响力,还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院系做好下一批学生派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临床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事务,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立项和年度总结、学生选派、管理、安全教育、思想教育和回国报到等工作。非临床学院的学生交流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的外事秘书专门负责联络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校研究生院和各院系应定期向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报送学生交流项目信息及学生出国(境)交流数据,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统一进行备案。校研究生院、各院系在实施项目时,校外事处应予以政策指导、渠道支持、出入境手续咨询等协助。
第四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除按本办法执行外,另须参照《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和《重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新锐人才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重庆医科大学注册、攻读各级学位的港澳台侨学生和国际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除项目有特别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由校外事处/校港澳台办会同校教务处、校学生处、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生出国(境)交流工作中如出现本办法中尚未规定的问题,由以上职能部门和相关院系协商解决。
附件:
1. 立项申请书
2. 项目年度总结
3. 学生出国(境)交流责任书
重庆医科大学校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